首頁 > 最新消息 > 最高法院:不當得利制度不在於填補損害,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

最高法院:不當得利制度不在於填補損害,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

  • 最高法院:不當得利制度不在於填補損害,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78號民事判決意旨:
     
    按不當得利制度不在於填補損害,而係返還其依權益歸屬內容不應取得之利益,亦即倘欠缺法律上原因而違反權益歸屬對象取得其利益者,即應對該對象成立不當得利。又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PAG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