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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委任契約不得以特約排除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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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判決意旨:

    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28條、第549條第1項分別明定。而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故不論有無報酬,因何理由,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均得隨時予以終止。

    縱使當事人間有不得終止之特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倘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強令其繼續委任,實與成立委任契約之基本宗旨有違,故不得以特約排除第54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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