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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附負擔贈與不同之「目的性贈與」,乃贈與人係基於特定目的贈與受贈人特定物,受贈人依該特定目的應為一定之行為,但非課與受贈人義務,如雙方締約目的無法達成,致締約之基礎喪失,贈與人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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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能為私法上之概念,係指債權成立後,債之履行在物理上或社會觀念上不可能而言;至不動產登記則屬公法上之行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查封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僅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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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名者與借名者間是否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應綜合締約過程顯現於外之事實,斟酌交易習慣,本於推理之作用,依誠信原則合理認定之。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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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425條之1第2項關於請求法院定租金數額,屬形成之訴,在法院定租金數額之法律效果形成前,承租人無從知悉應給付之租金數額為若干,致未為給付,乃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依民法第230條規定,承租人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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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於第42條、第49條分別明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讓售要件,嚴格規範國有不動產之承租、承購對象及處理程序,以杜流弊,乃國有財產處理之強制規定,倘出租、讓售之情形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即屬違反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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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兒童疑似遭受來自公約所定照顧者之暴力事件,並請求損害賠償時,原屬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範疇之民事訴訟事件,必須導入職權主義、職權探知主義,即法院應適切運用既有程序法理,如強化闡明義務、令當事人為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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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不因雙方簽訂之契約名稱記載為承攬契約而異。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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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川、水道 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土地浮覆,於該土 地登記為國有前,地政機關有無踐行正當法 律程序,使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以知 悉土地浮覆等相關資訊,俾適時行使其權 利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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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仍應斟酌共有人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及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等情形,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 …… 原審悖於共有人之意願,忽略渠等各自對系爭土地依存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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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如同為構成其未成年子女向第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原因,除未成年子女之行為具有違法性、可非難性、損害迴避可能性、屬其危險領域範圍等類此情形,例外可準用民法第217條第1、2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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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死亡時,除合夥契約訂明由繼承人繼承者外,即發生法定退夥之效力,合夥人資格喪失,退夥人就合夥財產之股份,當然歸屬於其他合夥人,他合夥人應與死亡之合夥人之繼承人結算。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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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主觀「知」的條件,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應分別以被害人知詳細資料